原標題:索賠案二審周四開庭佛山照明稱自身違規不重大
周四上午,佛山照明(000541)虛假陳述索賠案的二審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佛山照明方面的律師在庭上表示,佛山照明的違規行為并不重大,只是輕微瑕疵,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股民的全部索賠請求。不過,股民方面的代表律師們則告訴大眾證券報和財信網記者,對方根本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證據。
公司:自身違規并不重大
2014年11月1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批股民訴佛山照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佛山照明共賠償900多名股民5931萬元,這刷新了證券索賠的歷史新高。隨后,佛山照明對此判決表示不服,發起了上訴。
在周四的二審中,佛山照明方面的代表律師提出,佛山照明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并不重大,只能算是輕微的信息披露瑕疵,不需要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此前的判決全部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駁回股民的全部索賠訴求。
不過,投資者方面的律師對這一說法并不認同。“佛山照明公司因為在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隱瞞與香港天際等16家公司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等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隱瞞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超過2個億,違規事件當然重大。”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這么說。
臧小麗認為,佛山照明公司并沒有對證監會處罰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因此證監會行政處罰文件認定的佛山照明公司虛假陳述違規行為就是事實。在投資者索賠民事訴訟中,佛山照明再否認違法事件不夠“重大”,已經沒有意義。反過來講,倘若證監會認為上市公司信披違規情況不重大,根本就不需要進行處罰。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作出了嚴厲的處罰措施,足以說明其違規行為已經達到了重大性標準。
維權律師:對方沒有新的證據
據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介紹,雙方在庭上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處罰的事項是不是屬于重大事件,虛假陳訴的行為和股民的損失是不是有因果關系,實施日怎么認定,有沒有兩個揭露日,買入價和平均價計算的方法,投資者損失要不要扣除市場風險等等。
在投資者的律師看來,佛山照明方面并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證據來推翻一審判決,只是把在一審時已經說過的話在二審時又重新說了一遍。“他們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證據和觀點。”臧小麗說。
“佛山照明信息披露違法事實,已經被證監會處罰決定所認定,違法事實明確,證據充分;高院對虛假陳述的解釋依據也很明確。”厲健律師認為,二審改判的可能性比較小。
與并未提出新證據的上市公司方不同,維權律師方面倒有新的主張。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提出,根據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的時間和內容,本案應該有兩個揭露日。“虛假陳述的行為,有11家公司并不是一開始就被揭露出來,而是在2012年11月2日才揭露的。因此,應該至少認定兩個揭露日,這意味著可供索賠的范圍擴大。”
大眾證券報和財信網于今年2月9日發起了針對佛山照明的索賠維權活動,共有74名投資者參與了進來。目前,這批投資者的案件已經被法院立案受理,正在等待開庭。(實習編輯:譚婉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