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裝修動工后被迫終止租賃合同投入的8萬元該誰承擔
“簽訂合同之前,招商部就知道我要做餐飲,而且還白紙黑字寫在了合同上,現在裝修都開工了,招商部又讓我清場走人。”高女士投入了8萬多元籌備的店面還未開業就已“夭折”,其中的損失該誰承擔?
在漢打工多年的高女士積攢了多年的積蓄,想要開一間小門面。今年3月,她在沌口一個大型市場花了7600元從別人那兒接過來一家轉讓的店鋪,在與該市場的招商部簽訂租賃合同前,高女士再三詢問招商部工作人員,此店鋪能否從事餐飲行業的經營,得到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高女士花費了3萬多元加盟了一個快餐品牌,并用此品牌的加盟公司與招商部簽訂了租賃合同,交付了押金4000元和3個月的租金1.5萬元。
“簽好合同,我就開始裝修。開工半個月,招商部就讓我停工。”高女士很納悶。招商部解釋,該市場一些領導不同意將此處店鋪做餐飲。
轉讓費、加盟費、租金、押金、裝修費等等加在一起,高女士已投入8萬多元,招商部表示,只能退還押金和租金,加盟費和裝修費等損失,高女士可以通過高價轉讓店面的方式補回。“這樣算下來,轉讓費我要收五萬多元才可以,可這價格根本轉不出去。我該怎么辦?難道這家市場不該承擔我的損失嗎?”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副主任趙焱就此回答,如果禁止從事餐飲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比如,環保局、城管局不批準,那么屬于合同法規定的不能歸責一方的損失,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共同承擔損失。如果只是該市場的內部原因,那么屬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高女士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或者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實習編輯:劉嘉煒)